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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朱珍君 受 刑 人 吳子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珍君因受刑人吳子見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具保人係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保證 金,然遍查全卷,未見法院指定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口頭諭 知或書面裁定資料,亦未見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之相關證 明,更無任何證據足使本院判別聲請人所指具保人人別是否 正確?其寄送具保人之執行傳票送達地址有無錯誤?聲請人 空言主張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請求本院諭知沒收,顯屬 無據,不能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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