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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朝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朝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朝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即受刑人楊朝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 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3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拘役刑(拘役10日、20日、 5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2 5日確定乙情,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於附表編號1至3所 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刑拘役50日以上、本件應執行刑之內部 界限上限75日(即25日+50日=75日)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 數罪之罪質種類、次數、所侵害法益均係他人之財產法益、 造成之損害、各次犯罪之間隔,綜合各罪科刑審酌情狀及執 行刑之教化效果,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 受刑人之儆懲與更生,再參諸受刑人之陳述意見(受刑人未 表示意見),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之拘役7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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