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本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本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本源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130141213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
3年5月15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