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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本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本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本源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130141213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 3年5月15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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