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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炅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炅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炅坤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26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 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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