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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信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並命受刑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1及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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