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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羽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羽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羽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羽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而於民國112年2月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 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9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 期滿日期為113年3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 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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