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炫融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炫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 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 為113年9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