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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全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王燦霖 李御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狀所載(因涉及偵查不公開,故從略 )。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 、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 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 外,應於5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 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 據;法院對於前條第3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 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及第219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王燦霖、李御圓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向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3年1月16日以南檢和信113保全12字第1139003934號 函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係屬合法, 合先敘明。 四、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裁定前 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經檢察官函覆略以:意見如上述南檢和 信113保全12字第1139003934號函說明欄所載即聲請人並未 明確記載聲請保全之客體為何,且錄影檔案之播放速度快慢 為勘驗方式之不同,雖影響影片內容辨識之難易程度,然不 影響影片内容本身,又當事人之供述由當事人自行陳述,並   由警方依此作成筆錄,則錄影檔案及當事人之供述均無湮滅 、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應認無保全該等證據 之必要等語,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1日南檢和信 113保全12字第11390082580號函在卷可參。又本件聲請意旨 復未釋明欲保全之證據有何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 使用之虞,而有實施證據保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並參酌前 開檢察官之意見,認聲請人提出本件保全證據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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