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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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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鉦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柒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成年人利用少年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成年人 利用少年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均 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上開涉嫌之犯罪,罪嫌均為重 大,且運輸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刑度非輕 ,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逃 亡脫免罪責,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 可能性仍存,經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為確保審判及 嗣後執行之進行,認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 避免被告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可能性,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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