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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自訴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王進衫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王進衫之住所或居所資 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王進衫之住所為「臺南市○○區○○ 路000號」,惟上開地址為案外人宸翊開發有限公司之設立 地址,且本院依上開地址送達被告王進衫時為寄存送達(寄 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有送達回證 可憑。因此,並無法證明被告王進衫確曾收受本院之起訴狀 繕本,而得以證明上開地址確係被告王進衫之住、居所。故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補正被告王進衫之住、居所資料。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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