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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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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振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1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薛振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間記載:「112 年5月25日9時10分許、112年5月25日9時28分許」,應更正 為:「112年5月25日9時9分許、112年5月25日9時10分許(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就證據部分記載:「告訴人陳錦 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圖」,應更正為:「告訴人陳錦樺 與詐欺集團MESSENGER對話紀錄與臉書頁面截圖、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截圖」,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 本院金訴卷第6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薛振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 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 並分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 洗錢罪。 ㈡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郵局及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 其帳戶向被害人詐得款項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 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 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熊婉婷、 陳錦樺調解成立,且已分別賠償渠等第1期款項,有本院調 解筆錄2份(見本院金訴卷第75至76頁、第99至100頁)及電 話紀錄附卷可稽,惟就其餘被害人則尚未賠償損害,兼衡被 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3個小孩(已成年 ),之前在工廠做金屬加工業,收入不到新臺幣3萬元,太 太之前從事紡織業,其等陸續失業(見本院金訴卷第6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180號   被   告 薛振力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振力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 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 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 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洗錢及 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在高鐵臺南站側 門,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 碼,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債務整合-小林 」所指示與薛振力接洽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債務整合 -小林」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持以犯罪使用。嗣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 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 之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陳錦樺等11人均 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錦樺、陳美莉、熊婉婷、楊季妤、李妍靚、張采軒、 林羽絃、季怡婷、高君薇、陳育慈、陳姿蓉告訴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龜山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蘆洲分局、汐止分局、新莊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薛振力對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陳錦樺、陳美莉、熊婉婷、楊季妤、李妍靚、張采軒 、林羽絃、季怡婷、高君薇、陳育慈、陳姿蓉等於警詢時之 證述相符,並有各告訴人案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告訴人陳錦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陳美莉 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告訴人陳美莉匯款存摺內頁影本;告 訴人熊婉婷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告訴人楊季妤與詐欺集團 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李妍靚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圖;告訴人張采軒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轉帳交易紀錄截圖 ;告訴人林羽絃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告訴人季怡婷與詐欺 集團對話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高君薇與詐欺集團對 話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陳育慈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 、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陳姿蓉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交易 明細截圖;被告薛振力郵局帳戶申設資料、申請變更帳戶事 項申請書與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申設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 往來交易明細表之相關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吻合,其涉犯詐欺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薛振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掩飾特定犯罪 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孫 昱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陳錦樺 於112年5月25日8時52分許,以臉書暱稱「鄭全芳」向陳錦樺佯售香奈兒包包云云,致陳錦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9時10分許 10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2年5月25日9時28分許 2萬元 2 陳美莉 於112年5月24日13時54分許,以臉書暱稱「葉小青」向陳美莉佯售精品包包云云,致陳美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14時26分許 3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2年5月24日16時15分許 1萬元 3 熊婉婷 於112年5月9日17時48分許,以臉書暱稱「劉怡伶」向熊婉婷佯售LV名牌包等物云云,致熊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18時14分許 3萬5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2年5月24日18時14分許 3萬元 4 楊季妤 於112年5月24日14時,以臉書暱稱「洪于婷」向楊季妤佯售包包云云,致楊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14時53分許 2萬5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5 李妍靚 於112年5月19日11時56許,以臉書暱稱「張恣蓉」向李妍靚佯售LV皮夾云云,致李妍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10時57分許 1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6 張采軒 於112年5月19日20時49分許,以臉書暱稱「郭曉君」向張采軒佯售GUCCI背包云云,致張采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6時49分許 1萬6000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7 林羽絃 於112年5月25日20時許,以臉書向林羽絃佯售LV腰包云云,致林羽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6時27分許 1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8 季怡婷 於112年5月23日18時許,以臉書暱稱「Xiao Yi」向季怡婷佯售CHANEL錢包云云,致季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19時42分許 1萬6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9 高君薇 於112年5月24日以臉書暱稱「許紅」向高君薇佯售YSL WOC包包云云,致高君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0時50分許 3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10 陳育慈 以臉書向陳育慈佯售包包云云,致陳育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6時52分許 2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 陳姿蓉 於112年5月25日以臉書暱稱「吳若樺」向陳姿蓉佯售香奈兒COCO包云云,致陳姿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5時23分許 2萬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5月25日15時24分許 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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