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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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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丞修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丞修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 居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 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案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然課予 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 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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