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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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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陳美霞 被 告 陳聖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9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95號案件審理,業於113年1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宣判,此有審判筆 錄、宣判筆錄、該案判決各1份附於上開卷宗可稽。原告於1 13年2月15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其在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 ,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之訴雖經本院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案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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