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陳莉淳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禹碩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 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禹碩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 筆錄在卷可稽。惟本件原告係於113年2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戳章為憑,且本件亦尚未經提起上訴。 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五、又原告得另於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於被告所涉刑 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 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