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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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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徐志明 被 告 辛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 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以及從起訴狀影本送 達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每年5%利率計算的利息。並表 示願意提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判決確定之前先予執行。 2.陳述: 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77號起訴書所記載 被告幫助詐騙集團詐欺的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損害 賠償。 二、被告方面:   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辛明憲被起訴詐欺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 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 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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