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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附民原告 林伯彥 現於法務部○○○○○○○ 附民被告 李健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 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120號提起公訴,惟原告據以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 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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