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薛毓蓉 附民被告 蔡協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3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