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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年度易字第3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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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一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銘鴻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 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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