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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聲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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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六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 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十二時五十三分,駕駛 車牌號碼UO-八一六五號自小客車,在台南市○○路,在劃有機車停車位路段 違規停車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 經當時值勤之警員王幸強到庭具結證述無訛,王警員與異議人素無嫌隙,當無設 詞誣攀之理。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之非行,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因依首揭法條 規定,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六百元,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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