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聲字第2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О六號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 南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南監五裁駕字第七四─Z000000000 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 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駕駛車牌號碼N七 ─七三六0號自小客車於台南市○○路一二四巷處前與呂玉順駕駛之EDH─五 四六號機車發生撞擊致呂某受傷後,異議人未停車救護對方即駕車離去等情,業 據異議人於警訊筆錄中所自承因害怕逕行離去。另證人周嘉榮於警訊中亦證述上 情無訛。異議人雖辯稱:當時雖害怕離去,但曾事後請堂弟陪同到現場,但現場 已無人,事後曾報警云云。惟查:依本院調卷之警訊筆錄現場相片觀之,二車撞 擊後汽車車前橫桿嚴重毀損,顯見碰撞力道非輕,駕駛人極可能已受傷害。惟異 議人竟未下車查看亦未留下任何年籍資料即駕車而去,雖事後和解,仍無礙其肇 事逃逸之事實,況異議人經本院八十九年交訴字第四00號刑事判決判處肇事逃 逸之罪刑並未上訴,顯已對判決甘服。是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永久吊銷駕駛執照,核無不合,上開異議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