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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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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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