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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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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三0號),茲 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四 月確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 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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