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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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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商標法案件(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 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同年四月二 十一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六年間某日更犯商標法罪,經本院於八 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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