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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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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三二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零七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九 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乃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 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故聲請將上述緩 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之正本,認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 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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