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 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 日另犯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以八十九度易字第一三九三號判處有期徒 刑二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 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 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