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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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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以同年度 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又犯盜取財物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四月確定(八十九年度和判字第三一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 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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