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撤緩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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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
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
徒二年確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希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美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