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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0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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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惟被告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台南市安平區○○○○街六七號八樓之 一住處內,徒手毆打訴人二耳光,致告訴人受有頭皮血腫塊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 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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