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7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3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牟傳學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應添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九行內關於「黃建雄」應更正為「甲○○」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及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 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缺漏附表,係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添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九行內關於「黃建雄」,顯係「甲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