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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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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與甲○○係夫妻,雙方感情不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七時 三十分許,二人又因細故在台南市○○路二十七之八號七樓住處起爭執,詎乙○ ○竟不顧夫妻之情,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毆打甲○○之頭部,並將甲○○摔倒 在地,以雙手勒住甲○○頸部,將甲○○之頭部朝地上撞擊,致甲○○受有頭部 挫傷併輕微腦震盪、前頸挫傷、上背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揭傷害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 人甲○○指訴之情節尚稱符合,復有甲○○之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參, 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 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喜 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育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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