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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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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七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楊合力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合力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合力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保證書,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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