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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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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財寶」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財寶」,顯係「乙○○」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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