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8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右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 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