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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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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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