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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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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宇雄   受 刑 人 王小俞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宇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楊宇雄因被告王小俞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茲以該被告王小俞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後 ,經檢察官通知執行,然竟逃匿,無法拘提到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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