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聲請監護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附件)。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