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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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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六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日,在台南縣 七股鄉國姓橋北端,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0.四 公克,被告因經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 命一包(含袋重約0.四公克)為違禁物,依首開刑法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一包(含袋約重0.四公克),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陳明 係伊所有而供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而其被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送 驗結果,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南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在卷可考,足徵 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雖僅依刑法規定聲請將前 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然核與首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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