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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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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六時 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歸仁鄉○○村○○街二十三號,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點六公克),惟其施用毒品部分業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 訴處分)。而該查扣之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 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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