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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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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九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重零伍公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員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台 南市○○路二八八巷六十弄十九號,查獲甲○○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 得其持有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五公克及吸管一支,甲○○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吸用傾向而另行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及吸管一支係違禁物品 ,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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