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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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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八十八年自字第四九六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右列聲請人甲○○因被告乙○○等人涉犯誣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石家禎迴避。查本 院法官石家禎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自行簽請迴避獲准,並經重行分案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自無必要,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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