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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9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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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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