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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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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依法應予准許。 二、另查受刑人於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二號竊盜等案 件,其中另犯收受贓物罪,經判處拘役參拾日,無從一併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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