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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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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馬永賢   具 保 人 胡金盆   被   告 余清松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馬永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胡金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余清松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法官、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 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馬永賢、胡金盆分別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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