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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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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查名邦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 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俊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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