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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0

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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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羈押期間,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壹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將其收 押,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在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 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復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項情形仍 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日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日 日 事 實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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