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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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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甲 ○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號為原告反訴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反訴誣告、毀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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