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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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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零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 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 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九 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自訴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裁定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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