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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3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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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元,並自八十八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七十七萬元,迄今未還,特與起訴。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 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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