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童玉琳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參照首開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同 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