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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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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00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未考領駕駛執照,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仍於民國九十年年五月 九日日晚上,駕駛其車牌號碼KZ-九0二0號之自小客車,沿台南市○○路由 北往南行駛,於同日晚上七時十一分許,途經該路二號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追撞在前行駛,由陳錦松駕駛後載其妻蘇素珍,車號FZ七-0三0號之重機 車,使陳錦松及其妻人車倒地,陳錦松身體多處擦傷;蘇素珍則受有左大拇趾骨 折、頭部外傷、腦震盪、背胸嚴重挫傷併內出血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因撤回告 訴,另案不起訴處分),甲○○於肇事致人受傷後,並未下車處理反駕車逃逸。 嗣為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循線查獲。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份、(五)、和解書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一、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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